为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按照优化提取业务办理流程、兼顾社会公平公正、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和保持提取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要求,出台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送审稿)等有关规定,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对《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提取
将“重点支持职工及其配偶首套刚性基本自住房提取需求,有条件地支持第二套自住房提取需求,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提取需求”。
二、存量房办证满6个月才能申请提取
增加“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存量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6个月,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款。
三、只能提取商贷余额调整为可提取商贷金额
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商贷的,将“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调整为“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四、组合贷还商贷,由“12个月”调整为“36个月”
将首套房组合贷款中还商贷的,“每12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调整为“每36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
五、备案合同提取由“半年内”放宽到“一年内”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将“还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半年内”放宽到“一年内”。
六、取消第二套房“五年内”提取限制
取消原规定第二套房“在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可提取一次”中“五年内”的限制条件,其他条件不变。
七、明确异地第二套自住房提取方式和额度
原办法中,第二套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不能提取;新办法规定异地第二套自住房在《不动产权证》办理后凭证提取,提取频次及额度与武汉本地第二套自住房一致。若办理了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可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每12个月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八、租房提取增加了查“住房公积金购房使用记录”条件
租房提取条件调整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或贷款的,才能办理租房提取(具备公租房资格的除外)”。提高了“双高人才”租房提取限额,提高到普通租房提取的2倍。
九、重症提取对象限定为职工、配偶、子女
新办法调整了“重症”提取保障对象,将原来的“缴存职工、配偶、子女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范围,调整为“缴存职工、配偶、子女”。此外,还适当放宽了“重症”提取病种范围。
十、明确死亡提取无需公证的情形
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将已故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I类银行借记卡,无需公证;
若已故职工没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金在50000元(含)以下,其配偶、子女、父办理提取的,无需公证;除此之外,均需要公证后办理。
十一、整合了销户提取类型
将销户类提取进行合并、调整,向“封存停缴满两年”即可销户提取合并统一。